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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建规字〔2026〕16号
2026-04-10
信息名称: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014000052/2026-00042
发布机构: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编号:
生成日期:2026-04-10时效: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建规字〔2026〕16号

各设区市城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房产局),公安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主管部门、江苏海事局各分支局,南京、无锡、苏州市园林(市政)局,南京、徐州、苏州市水务局:

为加强对建筑垃圾转移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相关部门制定了《江苏省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省林业局

江苏海事局

2026年4月10日

政策解读>>《江苏省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江苏省建筑垃圾 电子 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垃圾转移 活动 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 的 单位 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转移(含跨省移出、移入)建筑垃圾,填写、 运行 建筑垃圾 电子转移联单 及其 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 三 条 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管理坚持省市协同、部门联动,全类覆盖、闭环管理,数据共享、规范运行原则,实现源头可溯、运输可控、处置合规,全面提升建筑垃圾治理效能。

第 四 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垃圾转移的监督管理,共同 推动 落实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 (以下简称电子联单)有关工作 :

(一)城市管理主管 部门负责电子联单 填写、 运行的监督管理,督促 指导建筑垃圾移出人、建筑垃圾承运人、建筑垃圾接受人(以下简称移出人、承运人、接受人) 填写、运行电子 联单,加强电子联单归集管理,开展核查;

( 二 )公安部门负责 依法查处非法倾倒建筑垃圾犯罪行为;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跨省转移审批及备案,推动将相关信息与省 建筑垃圾 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共享;

(四) 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 部门负责督促指导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相关单位转移建筑垃圾实施电子联单管理;

( 五 )交通运输 主管 部门负责 督促指导交通运输 工程 项目相关单位、水运码头单位等转移建筑垃圾实施电子联单管理;

(六)水利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水利 工程 项目相关单位转移建筑垃圾实施电子联单管理;

( 七 )海事 主管 部门负责 督促指导运输建筑垃圾的船舶填写、运行电子联单,以及建筑垃圾在长江水路 运输过程的监督管理 ;

(八)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修复、林业等工程项目相关单位客土使用中涉及 工程渣土的,实施电子联单管理。

各地 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 林业、 海事部门 应当 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将 电子联单 信息、建筑垃圾跨区域转移审批备案信息、 车辆(船舶)行驶轨迹、 建设工程项目 等数据信息 实时共享至相关部门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监管联动。

第 五 条 转移建筑垃圾 应当 通过建筑垃圾 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 (以下简称 信息 平台)填写、运行电子联单。电子联单内容包括 建筑垃圾类型 、 数量,运输单位、 运输时间、行驶路线 以及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单位、地点 等信息。

第 六 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统筹建设、运行和维护 信息 平台,制定 信息平台数据共享交换等 技术规范。

设区市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信息平台技术规范 要求进行系统改造,并接入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第七条 移出人、承运人、接受人应当在信息平台注册登记,如实准确填写相关信息。信息平台根据承运人信息生成运输工具二维码,实行一车(船)一码管理。

移出人、承运人、接受人 通过扫描运输工具 二维码 的方式填写、运行电子联单,核对、确认各环节信息。

第八条 填写、运行 电子联单包括以下环节:

(一)移出人在承运人运输工具进场后,扫描运输工具 二维码 创建 电子联单,填写移出建筑垃圾的信息,推送至承运人;

(二)承运人运输前核实 电子 联单内容,填写运输建筑垃圾的信息,推送至接受人;

(三)接受人 接受前 核实 电子 联单内容,填写建筑垃圾 贮存、利用、处置等 信息,推送至移出人;

(四)移出人确认 电子 联单 完成。

第 九 条 移出人应当按照电 子 联单 载明的 信息 进行 建筑垃圾分类 贮存 和装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混合已分类的建筑垃圾 ;了解接受人贮存、利用、处置建筑垃圾的情况。

第 十 条 承运人 应当 核实拟运输的建筑垃圾类别、数量等内容与电子联单信息是否相符;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保持卫星定位装置 正常 使用;将 建筑垃圾运抵电子联单载明的接受地址,并与 接受人 完成交接核验。

第十 一 条 接受人 应当 核实拟 接受 的建筑垃圾类别、数量及 运输工具 等 内容 与 电子 联单信息是否相符 ; 按照规定对 接受 的建筑垃圾进行贮存、利用 、 处置 ;将建筑垃圾接受情况、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移出人。

第十 二 条 承运人、接受人在运输、接 受 建筑垃圾时,发现建筑垃圾 移出地址、 数量 、类别 与 电子 联单信息不一致时,应当 标注原因 并进行协商,通知移出人、承运人修改 电子 联单,重新确认运行 电子 联单 ;修改后 仍 与移出地址、 数量 、类别不一致的,承运人、 接受人 应当 拒绝 运输、接受,并 及时报告所 在地城市管理 主管 部门。

当发现 运输、 接受的建筑垃圾 存在 混入工业固废、生活垃圾、污泥、危险废物等违法 行为的,承运人、 接受人 应当 拒绝 运输、接受,并 及时报告所在地城市管理 主管 部门。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

承运人、接受人 拒绝 运输、接受 建筑垃圾的,应 当 在电子联单中填写退回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 、运输 等相关信息,运抵后由移出人确认退回。

第十 三 条 电子联单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编号由 18 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至八位数字为日期代码;第九至十四位数字为移出地县(市、区)级行政区划代码;其余四位数字以移出地县(市、区)级行政区域为单位进行流水编号。

第十 四 条 移出人每转移一车(船)次建筑垃圾,应 当 填写、运行一份 电子 联单;使用同一车(船)一次为多个移出人转移建筑垃圾的,每个移出人应 当 分别填写、运行 电子 联单。

第十 五 条 采用水 陆 联运或 者 中转 贮存 建筑垃圾的,建筑垃圾 运抵 水运码头 或者 建筑垃圾中转 贮存设施 时,前一联单结束。再次转移时,由水运码头 或者建筑垃圾 中转 贮存设施 作为移出人 填写、运行电子 联单。

第十六条 因应急处置等特殊原因无法通过联单平台填写、运行电子联单的,移出人可以先使用纸质转移联单,并于转移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中补录所有信息。

第十 七 条 住宅、沿街门店、商场店铺等产生的装修垃 圾,村民建造、装修、拆除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转 移时可以由业主、施工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作为移出人填写、运行电子联单。

第十 八 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信息不实或者不全、轨迹偏离等异常联单,应当采取线上核查、现场检查等措施核实情况,并责令相关单位按要求整改。相关主管部门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

第 十九 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转移,是指将建筑垃圾从移出人的场所移出,交付承运人并移入接受人场所的活动。

( 二 )移出人,是指建筑垃圾转移的起始单位,包括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中转贮存设施和水运码头经营管理单位等。

( 三 )承运人,是指承担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

( 四 )接受人,是指建筑垃圾转移的目的地单位,包括建筑垃圾 消纳利用、中转贮存、水运码头、资源化利用、填埋场等经营管理 单位。

第二十条 本办 法自 2026 年 5 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31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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